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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的通知

7/12/2007 10:04:51 AM 来源: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公消评[2007]164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23号公告的要求,我中心于200761注销了全部旧版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消防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相关规定,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所有火灾报警产品,必须获得符合新版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后方可进入市场。为保证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我中心自20076月中旬开始,对部分已获新版强制性认证证书的获证单位开展了跟踪监督工作,同时对已被注销旧版强制性认证证书并正处于准入程序办理阶段的申请单位进行了重点检查,对相关单位的违规情况进行了严肃处理(详情请查询“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的相关产品信息)。

为进一步加强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的管理,切实杜绝违规生产及销售行为,特作如下通知:

1、未获得新版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前,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消防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规生产、加施CCC标志和销售火灾报警产品;

2、各相关单位须严格执行《关于注销全部旧版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公消评[2007]136号)精神,如实填写《旧版标准火灾报警产品库存登记表》,加盖公章后上报我中心;同时对尚未获得新版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企业,须封存相应的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继续违规生产、销售火灾报警产品。

3、对跟踪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评定中心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二OO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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